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规定和要求,于****年**月**日将项目验收情况予以公告,如有建议意见,请于****年*月**日前(**个工作日)提出。
一、项目名称:昌都地区边坝县尼木乡垃圾填埋场
二、建设地点:昌都地区边坝县尼木乡尼木村
三、建设单位:边坝县人民政府
四、项目概况:
昌都地区边坝县尼木乡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建于昌都地区边坝县尼木乡尼木村。项目总投资****.**万元,占地面积*****m*,****年*月建成投产,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能力*t/d,主要服务范围为尼木乡集镇范围、叶嘎村、许巴村、尼木村、江果堆村。主要要构筑物包括:管理区、填埋区、渗沥液处理区和覆盖土堆放区四部分,其中管理区包括门房、综合楼、地磅房、旱厕等;填埋区主要包括场地平整工程、防参系统、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渗滤液调节池、截(排)洪沟、环境监测系统、填埋作业设施与设备;渗滤液处理区主要包括渗沥液调节池、渗沥液处理设施等;覆盖土堆放区主要用于每日填埋所用覆盖土的存放。
****年*月由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年*月**日原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文件(藏环审[****]**号)对该报告表进行了审查批复。****年*月,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为:*****************W***V。
本项目于****年*月开工建设,****年*月进入调试。目前项目已进行运行,整体运转正常,各环保设施运转正常,满足验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