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道):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地质灾害险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坝固镇坡脚寨滑坡、匀东镇附城村平冲坡滑坡*个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通过工程治理并已通过验收。经日常监测无异常变化且自然稳定,隐患已消除,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再构成威胁,现予撤销。
特此公告。
附件:隐患点撤销公告明细表
附件:隐患点撤销公告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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