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公务用车采购维修定点服务更正公告
变更公告
辽宁省 | 盘锦市 发布时间:2024-09-20
项目编号:JH24-211100-05916
项目名称: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公务用车采购维修定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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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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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结果公告
更正内容:
服务类名称: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公务用车采购维修定点服务(C********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服务范围: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现有公务用车***台(含**台摩托车),全部纳入本次车辆定点维修范围。服务要求:(*)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供应商应实行**小时值班制度,在接到服务任务后保证维修人员在*小时之内响应。 (*)中标供应商须按车辆派修单进行维修。无车辆派修单而进行修理,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负责。 (*)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维修时间: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保证工期,小项修理不超过*小时,大修车辆*天内完成,专项车辆维修一般故障不超过**小时。 (*)服务明细: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车辆大修、各级维护保养和小修、专项维修、故障排除和维修救援、补胎、搭火、检测服务、安全检查、充电等服务。 (*)更换配件要经采购单位认定和批准后方能进行,配件采取旧件回收,修理厂家应予配合,否则按未换件处理。 (*)汽车配件、配件材料应保质保量,有正规的出厂合格证、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质价不符,少修多报,乱收费等。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服务期一年,服务期满后,采购单位在财政预算有保障且需求不变的前提下,供需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合同(续签合同须每年一签),续签不能超过两年。服务标准: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服务类名称: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公务用车采购维修定点服务(C********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服务范围:为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现有公务用车***台(含**台摩托车)提供维修服务。本次服务为标包***,服务车辆数为**辆。服务要求:完全满足甲方的各项服务内容及要求。 (*)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我公司实行**小时值班制度,在接到服务任务后保证维修人员在**分钟之内响应。 (*)我公司按车辆派修单进行维修。无车辆派修单而进行修理,发生的费用由我公司自行负责。 (*)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我公司负责免费更换。 (*)维修时间: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我公司能够保证工期,小项修理不超过*小时,大修车辆*天内完成,专项车辆维修一般故障不超过**小时。 (*)服务明细: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车辆大修、各级维护保养和小修、专项维修、故障排除和维修救援、补胎、搭火、检测服务、安全检查、充电等服务。 (*)更换配件要经采购单位认定和批准后进行,配件采取旧件回收,我公司给予配合,否则同意按未换件处理。 (*)汽车配件、配件材料保质保量,有正规的出厂合格证、不使用“三无”产品,不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质价不符,少修多报,乱收费等。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服务期一年,服务期满后,采购单位在财政预算有保障且需求不变的前提下,供需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合同(续签合同须每年一签),续签不能超过两年。服务标准: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更正日期:****年*月**日 **时**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应采购人要求因有中标人弃标,按招标文件中兼投不兼中要求调整中标供应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地 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地 址:大洼区东华路**号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先生
电 话:****-*******
五、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png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_**.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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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计划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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