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号库废旧物资销售(网上竞价)项目公告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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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安徽国风新材料份有限公司供应链*号库废旧物资销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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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G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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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转让方 |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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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年** 月** 日** 时 始至****年** 月**日**时。 网络竞价报价期:**** 年** 月** 日**时始至**** 年* 月** 日**:** 止,限时报价超时延长周期为***秒(如果竞标人在竞价截止时间前**秒内有超过最高价的报价,则竞价截止时间自动延长***秒,依次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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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标段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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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转让 底价 |
*.**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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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竞价阶梯(每轮加价幅度)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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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竞价保证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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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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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对标段特别说明 |
现场踏勘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铭传路****号。 (二)提货时需现金或现汇支付清货款后开出门证,中标客户必须确保接到我司提货通知*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司将应提货物付款提走(提货都包含现场的清理工作)。 (三)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转让标段清运工作,搬运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让标段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转让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投标人须承诺:如在对转让标段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合同履行中甲方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管理改进改革等原因,而不再对外销售托盘,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结清往来账目退还保证金后,合同即可解除。 (四)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废旧物资销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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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公告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废旧物资销售合同》,接到我司提货通知*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司,现金或现汇支付清货款后将应提货物付款提走。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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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买受人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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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户名: |
安徽省优质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开户行: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账号 : |
**************(当前保证金账号只对该项目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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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意向受让方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使用向转让标段对应的保证金缴纳账号足额汇入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单独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如逾期到账视同报名无效; *.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报名成功,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十四 |
成交公告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我公司将在优质采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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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铭传路****号招标办公室,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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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成交公告公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废旧物资销售合同》》的; (*)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废旧物资销售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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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李经理,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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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报名、注册 |
联系人:张经理,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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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吕工,联系电话:****-******** |
附件*:
废旧物资销售合同
销售方(甲方):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铭传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亦斌
意向买入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号库废旧物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销售标的
销售标的相关描述: 甲方需要对外销售供应链*号库废旧物资 。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销售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销售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销售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销售价格: 甲方将销售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销售价款”)转让给乙方,总价款中不包含装车费、运输费等所有费用。
乙方须自《废杂料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首次提货前向销售方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 账号: *******************)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同意投标阶段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五仟元自动转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额合同价款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五条 销售标的交割事项
(一)销售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乙方需提前一天通知甲方提货,乙方携带提货委托书到指定仓库提货,自销售价款全部汇入销售方指定账户,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第六条 销售税费的承担
销售定价为含**%增值税价,销售过程中涉及的其它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废旧物资销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废杂料销售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付款提货,则甲方有权安排其它客户照同样价格或市场价前来付款提货,如产生差价则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累计*次不能按甲方要求前来付款提货,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自甲方解约通知送达乙方时解除),并就相应标段再次组织招标,或以同样价格转给愿意接受的客户继续履行乙方的义务,且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得参加甲方下一期的投标工作,取消以后参加甲方废旧物资处置招投标工作的资格。
(三)甲方通知的形式可以是以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电话、快递、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等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通知条款
(一)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合同的正式通知,均以书面形式书写并经盖章后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收件人及地址、微信、QQ、电话或传真号码以直接交付联系人、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对方,直到向另-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本条该条款规定的相关信息为止;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续签机制
为保障甲方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合同到期后,如甲方需要继续进行销售,按原合同执行,延长期限由甲方根据需要确定,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以下称甲方)与(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