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9破257号致东莞市腾业服饰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刘学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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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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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莞市腾业服饰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刘学伟通知书


****)腾业破管字第*

刘学伟: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于********日作出(****)粤**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腾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业公司债务人,曾用名“东莞市鑫亚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日作出(****)粤*****号决定书,指定德勤企业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担任腾业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腾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你方为腾业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因此你方可能占有及/或管理腾业公司部分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线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请你方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交付你方所占有及/或管理的腾业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线索,并协助管理人团队指认相关土地、房产及其他财产线索,以便了解腾业公司的财产情况。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交至管理人指定的地点:广州市珠江东路**号越秀金融大厦**楼。管理人联系人:陈小姐,联系电话:*** **** ****

若你方对本通知书项下要求移交/交付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有无或者移交/交付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种类、范围等持有异议,可以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

若你方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仍向腾业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移交/交付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使腾业公司的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你方继续移交/交付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

详见附件。

东莞市腾业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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