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川**** 破*号
**** 年**月* 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截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除管理人调查统计的**户职工债权外,仅有*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了** 位债权人身份,初步确认债权金额***,***.**元。****年*月**日,本案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资格及申报债权情况进行了审查。**** 年*月*日,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眉山市东坡区职工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等** 位债权人的债权,并提交了《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债权金额共计为***,***.**元。对于眉山市东坡区职工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等** 位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眉山市东坡区职工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等** 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
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眉山市东坡区职工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等** 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