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人民检察院12309土建工程更正公告
变更公告 辽宁省 | 盘锦市 | 盘山县
发布时间:2023-08-14
项目编号:JH23-210000-40427
项目名称:盘山县人民检察院12309土建工程
联系方式
0427********
联系人:刘**
单位: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招标人
024-********
联系人:周**
单位: 辽宁木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人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完整信息请
正文内容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土建工程)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土建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由“采购人代表 * 人,评审专家 * 人组成,共 * 人”变更为“评审专家 * 人组成”。 其余不变。
更正日期:****年**月**日 **时**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备份响应文件电子版报送、解密、报价提交的时限 (*)备份响应文件电子版报送时限:开标截止时间前 (*)解密时限:自代理公司或甲方通知解密开始时间起**分钟以内。 (*)报价提交的时限:开标截止时间前 *、供应商应自行携带电脑、CA锁 *、备份响应文件电子版* 份,采用U盘形式存储,开标现场“密封”递交,并与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的响应文件保持一致。 *、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 (*)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电子版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出现前款(*)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应准确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如因填写错误导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及时联系供应商,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参与本项目前期设计、咨询服务、监理等相关单位禁止参与本项目投标。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地 址:辽宁省盘山县府前大街**号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方式:刘洪波、****-*******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木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甲**号(金谷别墅区**栋别墅二楼***)
联系方式:周女士、***-********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女士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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