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亳州市城市“绿色图章”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落实城市绿线管控,加快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省一单”(****版)》《亳州市住宅品质提升指引(****)》等相关规定,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修订了《亳州市城市“绿色图章”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om。
*.电话:*******,*******(传真)
*.网络方式:在亳州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互动回应”栏目点击“调查征集”,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年*月**日
亳州市城市“绿色图章”制度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绿化管理,严格落实绿线管控,提高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绿色图章”制度是指为保证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率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效实施绿线管理,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建设进行审核的制度。
第三条 “绿色图章”管理制度适用于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以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工程。
第四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区立项的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绿色图章”管理工作。各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绿色图章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住建、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其中住宅绿化指标执行《亳州市住宅绿化设计品质提升指引》有关规定;公园绿地指标执行《公园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城市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指标有其他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规范及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图件加盖园林绿化审查专用章。
第七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第九条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确需改变原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用途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实施同城异地绿化。
第十条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化以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备资料符合要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市规划、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确保严格执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日后施行。
《亳州市城市“绿色图章”制度实施办法
(修订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条件之一。****年**月*日起施行的《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在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展和延伸,在植物选择、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景观设计特点要求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对此,需要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将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保障法律法规更好得到落实和执行。****年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亳州市城市“绿色图章”制度实施办法》,“绿色图章”制度办法的实施,细化建设项目附属绿化方案的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等,有利于确保居住区绿地绿化、单位庭院绿地绿化等各类建设工程附属绿化与亳州市本地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和谐统一,有利于强化绿线管理制度有效实施,更好推进城市绿化高品质发展,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年新印发的《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省一单”(****版)》及《亳州市住宅品质提升指引(****)》等相关文件,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申请材料和部分详细绿化指标提出了新标准。****年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亳州市城市“绿色图章”制度实施办法》相关内容与新要求、新标准不相适应,需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出台依据
《办法》的修订以《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省一单”(****版)》《亳州市住宅品质提升指引(****)》等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其他地市的经验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市实际。《办法》起草后,印发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款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二条,第一至四条规定了制定依据、定义、适用范围、部门分工、工作保障等内容;第五至十条规定了绿化指标、绿化方案审查程序、管理方式等内容;第十一条规定了绿化管理和执法有关内容;第十二条规定了生效时间。
(二)重点条款
第五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其中住宅绿化指标执行《亳州市住宅绿化设计品质提升指引》有关规定;公园绿地指标执行《公园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城市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指标有其他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规范及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图件加盖园林绿化审查专用章。
第十条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化以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备资料符合要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