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政务大厅)/********(环评科)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号天恒大厦***室 联系人: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 |||
一、****年*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 | 关于南京凌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电力仪器仪表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江)建〔****〕*号 | ****.*.** |
* | 关于江苏聚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境自动在线监控仪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江)建〔****〕*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