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破**号之一
****年*月**日,本院裁定受理茶香九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茶香九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多次联系茶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有关股东,并至茶香公司注册地址现场调查,但始终未能联系上茶香公司,一直未能接管到茶香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等资料,管理人已登报声明茶香公司证照、印章作废;共计有*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夏咸文为本案破产申请人,管理人审查后确认债权人夏咸文的债权金额为******.**元,为职工债权;经管理人调查,茶香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元,无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开设社保账户,不存在欠税情况,管理人没有发现茶香公司注册有商标、专利及著作权,无对外股权投资,未设立分公司,无关联公司,管理人到茶香公司登记住所地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茶香公司有其他财产;茶香公司股东均未实缴出资,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提出了追收股东未缴出资并由债权人垫付诉讼费用的方案,未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故管理人不再追收股东未缴出资;管理人执行职务已产生费用****元;茶香公司无任何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茶香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情况,茶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茶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年*月**日裁定宣告茶香公司破产并终结茶香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