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伊家乡都上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
修改通知一
致:各潜在投标单位
*、原招标文件“工期要求:总工期***日历天”修改为“工期要求:总工期***日历天”。
*、原招标文件“下浮率K的取值范围规定为*.**%(填入代表a的具体数,含本数)~**.**%(填入代表b的具体数,不含本数)”修改为“下浮率K的取值范围规定为*.**%(填入代表a的具体数,含本数)~**.**%(填入代表b的具体数,不含本数)”。
*、原招标文件“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钢材、水泥价格变动,根据闽建筑【****】**号文件、闽建筑【****】**号文件、闽建筑【****】**号文件精神,钢材单价上涨或下跌幅度在*%以内(含*%)的或水泥单价上涨或下跌在**%以内(**%)的,该项材料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即不予调差;上涨或下跌幅度在*%(水泥**%)以外的,该项材料超出部分的价差由业主承担或受益,价差按月份调整。差价计算按编制招标工程预算造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上述调差仅记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除钢材、水泥价格变动引起的调整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材料、机械费、税均不在执行调整。”修改为“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予调价”。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修改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建宁县伊家乡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