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材料送达地址:剑阁县下寺镇龙江大道**号剑门大厦裙楼二楼政务中心不动产窗口
联系方式: ****-******* ****-*******
序号 |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
* |
王素清 |
任建锋 |
剑阁县下寺镇明珠卓锦城*栋*-***号 |
单元号:************GB*****F******** |
任建锋 |
剑阁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