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检察院物业服务更正公告

变更公告 辽宁省 | 本溪市 | 明山区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23-07-13
项目编号:JH23-210000-34191
项目名称:本溪市检察院物业服务
联系方式
024-********
联系人:未*
招标人
024-********
联系人:未*
代理人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完整信息请
正文内容
(本溪市检察院物业服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本溪市检察院物业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中开户名改为: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溪市政府采购中心)*.文件中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均变更为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溪市政府采购中心)
更正日期:****年**月**日 **时**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请供应商下载文件时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供应商;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供应商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开标现场递交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两种形式同时执行,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关于未使用的备份文件退还方式: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代理机构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联系供应商将备份文件退回。*、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因供应商原因操作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常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出现前款(*)(*)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地 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溪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号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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