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陕01破55号接管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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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9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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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责任告知书

西安秦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责任告知书

∶ 西安秦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陕**破申***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张德义、程华山申请西安秦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陕**破**号之一《关于指定西安秦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决定》,指定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安秦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成立以后,公司将由管理人接管,因贵方为西安秦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禁止未经管理人同意采取私自处置公司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公司的行为,同时应积极配合管理人的各项工作,及时办理接管手续,有义务提供相关企业证照、公章、财务账册等文件资料。据此,管理人将相关法律责任、后果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相关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清算组员和其他经营清算组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贵方作为西安秦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账簿、和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不仅可能被法院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清算义务人还可能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特此告知。

西安秦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年**


管理人通讯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号中信大厦*层***室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高律师,李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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