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利梅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肖倩菲诉被申请人广州利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医药费****.**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工资*****.**元;
六、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号三楼***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卢玉娟,电话:***-********);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