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二环路万正尚都**号楼***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产。
拍卖标的存在以下瑕疵: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
*.该房屋未腾空;
*.所欠物业费、水电暖、过户所需的费用需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
*.拍卖范围以实际交付情况为准,不含可移动物品;
*.拍卖所展示照片仅供参考,以实际交付为准;
*.拍卖成交后六个月内腾房。
参考价:*******.**元,变卖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变卖预缴款:*******.*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变卖期限:六十日。
三、变卖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年**月**日,以网络司法变卖形式进行变卖,变卖保留价即为变卖起拍价,达到或超出变卖起拍价,一人竞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竞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天,如有竞买人在**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何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小时竞价倒计时;**小时竞价周期内,其它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分钟内无人出价)。
四、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起拍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中鼎元品拍辅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不安排看样)。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房屋现状为准,所欠物业费、水电暖、过户所需的费用需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在过户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由竞买人自行了解,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的物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及其它变更权属所需费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相关主体、数额。相应主体应承担的税费及其它变更权属所需费用最终以相关职能部门核定为准,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七天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预缴款,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预缴款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变卖余款请在变卖结束后十日内缴纳,(账户名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营业室;账号:*******************)
十二、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预缴款、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
十三、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四、本标的物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能通知到的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或联系无法联系上的),无法通知或没有接到通知的,公示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
淘宝技术咨询:***-***-****
看样联系人: ***********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惠民街**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