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变更公告 浙江省 | 宁波市
发布时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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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开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生活新需求,结合宁波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年*月**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号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风貌处(邮编:******)。来信请注明“《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意见建议”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意见建议。
联系人:臧老师,****-********;王老师,****-********
附件:《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开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生活新需求,现就优化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取得土地的建设工程。
二、计算规则
(一)向居住小区全体业主全天候免费开放的下列不封闭公共空间,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位于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在室外、无围护结构的一层开放式风雨连廊。
*.住宅底层仅作为休闲、交通、绿化、健身、儿童游乐、文化交流等公共功能使用的架空空间。
*.位于居住小区沿街的主要出入口,不超过*处,每处面积不大于***m*且仅作为小区车辆、人行通行的小区门厅。
*.独立设置的,地下室出室外地面的楼梯间、电梯井,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坡道顶棚。
(二)为居住小区配建的具有公共属性,产权移交相关部门(政府指定单位)或归全体业主共有的下列非营利性配套设施,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位于项目用地范围内,为居住小区配套的变配电房、开闭所、环网站、水泵房、垃圾收集房。
*.除详细规划要求配建的社区级及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外,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政府指定单位)的社区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室内体育用房、文化设施用房。
(三)不封闭阳台进深不大于*.*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计入容积率。因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轨道等噪声影响,以及公建化立面等有特殊要求的居住建筑,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采用封闭式阳台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大于*.*米的,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居住小区内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室外非机动车棚,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相关管理要求
(一)各区(县、市)资规部门要加强管理,建设单位提交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以及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实测报告,应准确列明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
(二)本通知自****年 月 日起施行。新取得土地的出让项目以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划拨项目以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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