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CNDL*******
二、项目名称:****-****年度苍南县行政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温州阿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瑞和家园*(H)幢*-*层
被投诉人 * :温州超然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上江小区*-**幢*单元***室
被投诉人 * :苍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苍南行政中心*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年度苍南县行政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NDL*******)](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局于****年**月*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本项目抽取评审专业为物业管理服务专家参与评审的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第二部份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中特别强调:本次招标要以中标人劳务输出为主,中标不得以餐厅经营盈利为目的。同时,在项目预算及报价编制中,均以人力资源、劳务人员的费用为主要组成部分,投诉人认为抽取物业管理服务专家参与本项目评审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关于技术商务评分明细分值存在重大疑点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方面的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温州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本项目招标公告中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温州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业绩造假,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本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苍南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扫描件).pdf(*.*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