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第(***)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东港街道海印路****号行政审批中心B区***室。
联系方式:****-*******。
被继承人(原权利人) |
鲍阿祥(鲍阿祥、翁荷娣)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 |
不动产坐落 |
普陀区沈家门东大街**号***室 |
不动产面积 |
*.*㎡/**.**㎡ |
土地用途 |
住宅用地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翁荷娣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普陀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