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号),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山东泓泰重工有限公司年产****吨金属结构件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大安镇金谷路***号,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现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
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为****年*月**日,调试期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