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S*****号
刘浩雪因保管不善,将鲁(****)青岛市高新区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浩雪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