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浙 **** 破 ** 号之一
**** 年 * 月 ** 日,浙江瑞诺泰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瑞诺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财产已经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瑞诺公司破产并终结瑞 诺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 年 ** 月 ** 日,本院裁定确认瑞诺公司 无异议债权 *******.** 元。经管理人核查,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人名下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产生破产费用 *** 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 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 **** 年 * 月 ** 日裁定宣告浙江瑞诺泰富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并终结浙江瑞诺泰富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