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承运、垫资服务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
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就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合同范本约定煤矿到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煤田站、免渡河站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 运输方式:汽运
*. 币种:人民币
*. 承/倒运数量:***,***
*. 发货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合同范本约定煤矿
*. 到货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煤田站、免渡河站
*. 报价单位:元/吨
*. 交货日期:****-**-** 至 ****-**-**
*. 运距:*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
三、时间安排
*.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 **:**:**
四、竞价主要条款
一、运输竞价公告情况:
序号 | 项目 |
竞价公告计划总量 (万吨) |
运输起点 | 运输终点(火车站) | 费用构成 | 费用金额 |
* | 煤炭运输 | ** |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煤矿至合同约定装车站台 |
煤田站、 免渡河站 |
牙克石五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胜利矿出矿装车费,运输至煤场费用,煤场倒运费,火车站装车费等 |
中标单价(元/吨) *合同实际发生数量 |
* | 资金垫付服务等 | 含煤款、运杂费及服务费等全部货款 |
二、被委托人应具备以下资质及特约条款:*.被委托单位符合与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简称长春三热分公司)、牙克石五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五九矿)共同签订****年煤炭购销中长期合同资质。*.被委托单位具有与五九矿衔接资源的能力,投标时提供五九矿授权的销售资格及相应证明材料,否则投标无效。*.在对长春三热分公司发运煤炭前负责先行向五九矿垫付货款及运杂费。*.负责由牙克石五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胜利煤矿出矿装车到火车发站煤田站和免渡河站装运至火车的全过程运输及短倒运输(含倒运至煤场及煤场内倒运),并执行五九矿的相关要求。*.被委托单位承担签订长协合同的相应义务及责任,具体事宜按照被委托单位、长春三热分公司、五九矿合同约定为准。*.被委托单位应熟知五九矿煤炭销售政策,按照五九矿的煤炭销售政策组织煤源。*.被委托单位严格按照长春三热分公司的调运需求组织协调组织调运、运输到厂,数、质、量验收及结算以到厂验收为准;*.各注册单位按大唐集团电子采购平台要求参与竞标。*.按运输及垫资合计单价投标(即元/吨投标),投标后分别备注每项价格构成。**.最终以被委托单位、五九矿、长春三热分公司签订合同条款为准。**.执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主要条款
煤矿企业:牙克石五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税号:
卖方:中标单位(被委托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税号:
发货单位:
电话:
买方: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税号:
收货单位: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
电话: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各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年度煤炭买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煤炭品质
*.* 煤炭产地:牙克石市
资源矿点: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煤矿。
*.* 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合同各方自觉遵守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
表*: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表
品种 |
Mt % |
Aar |
Qnet,ar (kcal/kg) |
Vdaf % |
St,ar % |
长焰煤 | ≤** | ≤** | ≥**** | ≥** | ≤*.* |
*.* 对超出表*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数量及交货期
*.* 合同总量: **万吨。
分年度分月度供销量详表
单位:万吨
年份 | 年度供应量 | 月度分解量 |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
****年 | ** |
*.* 合同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
*.* 月度计划: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等情况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进行调整,卖方严格按照买方需求计划进行调度发运。
第三条交货方式和运输
*.* 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 交货地点: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大屯站)
*.* 运输方式:火车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运输由卖方与牙克石五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组织,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
*.*.*发 站:煤田站、免渡河站
*.*.* 到 站:大屯
*.*.* 收货人名称: 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
*.*.*专用线:长春春铁经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专用线
*.*.*火车运输:牙克石五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代办火车运输相关手续,并提供收货相关信息,即卖方将煤款和铁路运杂费先交付给牙克石五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由牙克石五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铁路部门提报运输计划,代收代付铁路相关运费及杂费,以铁路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准。
*.* 卖方每月按照买方的需求协调煤矿及时发货;买方每月及时收货,完成交收。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装车、取送车、仓储等费用)由卖方先行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价格
*.*定价机制:
坑口定价机制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中长期合同电煤价格坚持优质优价原则。
*.* 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煤炭车板含税价格+含税质量调整价+铁路运杂费含税价格
*.*.* 煤炭车板含税价格(增值税率**%,元/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基准价格Ⅰ: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cal/kg为基准,铁路发站车板含税价格(元/吨)=基准出矿含税价格(以长协价格为准)+中标价格(短途运输、倒运、装卸车等杂费、垫资等服务费用)。
基准价格Ⅱ: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cal/kg为基准,铁路发站车板含税价格(元/吨)=基准出矿含税价格(以长协价格为准)+中标价格(短途运输、倒运、装卸车等杂费、垫资等服务费用)。
*.*.* 铁路运杂费含税价格:
铁路运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铁路部门出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运费、铁建基金、印花税、电化费、保价费等);铁路杂费(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装车费、取送车费、仓储费等)。
*.* 买卖双方质量调整价:
*.*.*发热量调价(元/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本合同约定品种对应煤炭热值结算周期内:
*.*.*.*当****kcal/kg˂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基准,车板含税价格以基准价格Ⅰ为基准,每增加*kcal/kg,价格相应增加*.***元/吨;
*.*.*.* 当****kcal/kg˂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cal/kg,以****kcal/kg为基准,车板含税价格以基准价格Ⅱ为基准,每增加*kcal/kg,价格相应增加*.***元/吨;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cal/kg,以****kcal/kg为基准,车板含税价格以基准价格Ⅱ=为基准,每减少*kcal/kg,价格相应降低*.***元/吨;
*.*.*.*单批次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得低于****千卡/千克,单批次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cal/kg时,卖方应及时对煤质进行调整,待煤质恢复后双方协商发运。
*.*.*买卖双方硫分(St,ar%)调整(以结算周期内买方到厂检验的加权平均收到基硫分作为买卖双方验收、结算依据):硫分(St,ar)以 *.*%为基准,超 *.*% 以上且小于等于*.*%时,每超*.**%价格降低 *.* 元/吨。以 *.*%为基准,硫分(St,ar)>*.*%时,每超*.**%价格降低*.*元/吨。
*.*.*挥发分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买卖双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调整(以结算周期内买方到厂检验的加权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作为买卖双方验收、结算依据):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以**%为基准,每降低*.*%,价格降低*.**元/吨。
*.*.*灰分(Aar)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买卖双方收到基灰分(Aar)调整(以结算周期内买方到厂检验的加权平均收到基灰分(Aar)作为买卖双方验收、结算依据):收到基灰分(Aar)大于 **.** %,每增加*.*%,煤价扣*.** 元/吨。
*.*.*煤炭质量的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时,煤炭出矿价也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经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执行增值税率为煤款**%。当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买卖双方约定以不含税合同价格作为基准,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率调整合同价格。调整方式为:调整后合同价格=本合同含税价÷(*+执行增值税率)×(*+调整后增值税率)。
如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调整,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依据税收法规约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不以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准,如因卖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开具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约定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有权拒绝接收和支付款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第五条质量检测和数量检测
*.* 买卖双方质量检测:执行商品煤采样、制样和化验等国家标准,以买方化验报告为结算依据。
*.* 买卖双方数量检测:以买方国家法定计量设备的检斤数量为结算依据,数量计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称量单位为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 质量、数量差异
*.*.*买卖双方合理损耗的约定:铁路运输亏吨计量以国标为依据。结算周期内,亏吨数量未超出铁路货票计费重量*.*%(含*.*%),亏吨数量由买方承担;如果亏吨数量超出铁路货票计费重量*.*%,超出部分由卖方承担。
*.*.*. 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第六条结算与货款支付
*. 买卖双方约定以后付款方式进行结算(结算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以发货日期为结算周期,自然月、当月来煤,次月结算,每月结算一次。
*.结算热值:按买方入厂验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全月加权平均值。
*.结算数量:以买方轨道衡称重为准,全月买方验收数量。
*.结算方式:两票结算,煤款=合同价格*结算量,卖方依据买方提供的结算单,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铁路运杂费由卖方垫付,由卖方向买方提供铁路货物运单及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税率*%、以铁路开具票据为准),煤炭及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方审验合格后据此付款,由买方支付给卖方,否则买方有权拒付。
*.付款方式:现汇或信用证等方式支付结算货款。
*.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买方只能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定账户,除此之外,买方不予支付。
*.煤矿企业牙克石五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资源矿点,卖方作为资源销售方,此合同只在卖方和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发生货权转移和结算关系。煤矿企业和卖方结算按照煤矿企业****年相关销售政策执行,煤矿企业与卖方之间往来关系与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无关。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事件
*.* 由于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 ** 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出示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应证明。
*.*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部分义务,则双方协商终止部分合同履行,该部分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各方相应责任,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合同继续履行。
*.* 本合同各方应共同积极协调铁路运力。买卖双方不能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履约,如未能申请到铁路运力,卖方应当先交付资源,由买方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提货,买卖双方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交付资源或拒不提货。
*.* 煤矿企业、卖方不得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临时性停产,以及设备故障检修、倒工作面、天气因素等短期因素影响履约。确因上述因素影响产量的,煤矿企业、卖方应统筹企业资源或通过煤矿储备资源履约,或协商产量恢复后补齐欠量,仍存在缺口的,须通过采购市场煤资源履约。如以市场煤资源履约,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市场行情重新协商。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 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时,各方均同意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煤矿企业与卖方之间发生争议,与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无关。
第十条保密
**.* 除向政府及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涉及的数量、价格及品种质量等任何未公开商业信息。但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的公开披露除外。
**.* 协议双方确保参与本合同履行的本方员工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未公开信息。
**.* 任何一方因未遵守本项保密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负责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 协议双方进一步承诺,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晓的对方的所有商业信息和秘密,协议对方及参与本合同履行的员工均负保密义务。
**.* 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后终止,除非需要保密的信息或资料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已向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它
**.*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骑缝章后生效。
**.* 为便于业务衔接,经各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扫描件或传真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经各方盖章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 本合同正本一式拾份,买方执肆分,卖方、煤矿企业各执叁份。
**.*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 其他。
五、联系方式
*.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
*. 联系人:徐缓
*. 联系电话:***********
六、备注
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