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卫医罚〔2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殷泽隆诊所)

招标公告 海南省 | 三亚市
发布时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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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万卫医罚〔 **** *


被处罚人: 万宁万城殷泽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诊所(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文明南路西横街 * 号;经营者及负责人姓名:殷泽隆;身份证号: ****** ******** ****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 ***********

我委依法查明你诊所存在从 **** * ** 日至 **** * ** 日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你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二:你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

证据三:你诊所主要负责人殷泽隆有效居民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证据四:《现场笔录》(编号: ********** 时间: **** * ** 日);

证据五:对殷泽隆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 * * 日);

证据六:殷泽隆于 **** ** ** 日给患者严家树开具的《处方笺》、 **** ** ** 日给患者苏世平开具的《处方笺》、 **** ** ** 日给患者王桂香开具的《处方笺》、 **** ** ** 日给患者欧哲妹开具的《处方笺》和 **** ** * 日给患者陈小仔开具的《处方笺》的复印件;

证据七:你诊所 **** * * 日至 **** * ** 日登记的《门诊日志》复印件

证据八:你诊所与光大环保能源(三亚)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和 诊所《医疗废物分类手机登记表》复印件;

证据九: 现场拍摄的照片 *

你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年版 ) 的规定,你诊所的违法行为的情节符合《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年版 ) 序号 * 项中的“一般违法”的裁量阶次及裁量基准,我委决定予以你诊所: *. 警告; *.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元) 的行政处罚。

你诊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 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的二维码 将罚款缴纳至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或者通过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码转账 逾期 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诊所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 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 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委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诊所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 * ** 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制定

* 页 共 *



万卫医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殷泽隆诊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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