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现就紫云自治县****年度防雷安全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的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技术规范规定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制度,明确主体责任,不定期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对已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仓库、烟花爆竹、石化、雷电易发区的矿山等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检测机构
(一)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由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资质认定的防雷检测机构开展,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及时完成检测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编制,并在一周内上传中国气象局“全国防雷减灾综合服务平台”,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的质量监督。
四、责任与监管
(一)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二)气象部门应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及防雷科普宣传等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特此公告
紫云自治县气象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