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053号)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停车场公开征集经营管理单位项目

招标公告 辽宁省 | 大连市
发布时间:02月19日
项目编号:LN2025DF100708
项目名称:(2025年第1053号)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停车场公开征集经营管理单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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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号)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停车场公开征集经营管理单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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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披露信息
项目编号: LN****DF****** 项目名称: (****年第****号)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停车场公开征集经营管理单位项目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资产类别(实物): 转让方名称: 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
转让方类别: 法人 转让方角色: 出让人
价格单位: 万元
转让方代码: *****************M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 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 拍卖 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
转让说明事项: *、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标的中进行报名;(*)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经营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经营管理单位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本项目标的)交易过程中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经营管理单位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经营期限内全部经营费用总和的*%执行,由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一次性支付。*、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除交易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提交意向经营申请时须对以下标的相关事项进行书面承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所需相关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交管、消防等)、环保等全部审批或备案手续,资产所属单位予以必要协助。(*)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标的现有停车收费标准条件下进行经营,除非有关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否则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经营管理标的(含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检测、管理及所有费用,以及对标的管理、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暖、物业等所有费用。(*)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停车场经营管理涉及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经营管理单位未经资产所属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经营用途或利用标的进行非法活动。(*)经营管理单位未经资产所属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将标的进行整体或分项转包、转让。(*)经营管理单位经资产所属单位书面同意后,才能对标的进行装修或改造,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资产所属单位不对其装修或改造等投入给予补偿。(*)经营管理单位已经详细了解并自愿接受本项目附件《经营管理使用合同(样本)》的全部内容并按照其约定进行签署。*、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提交意向经营申请时须对以下交易事项进行书面承诺:(*)承诺所提交的意向经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公开征集经营管理单位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经营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意向经营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经营费用。(*)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资产所属单位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意向经营管理单位须在被确定为经营管理单位后的*个工作日内与资产所属单位签订经营管理使用合同并将首年经营费用一次性支付至资产所属单位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账号:********************;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大连西岗支行。同时,将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公告要求支付首年经营费用、交易服务费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同意被确定为经营管理单位并与资产所属单位签订经营管理使用合同、将首年经营费用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交易双方自行负责明确交接时点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同意交接之前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资产所属单位承担,交接之后经营期限内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交接工作结束后资产所属单位与经营管理单位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知悉经营管理单位需持资产所属单位出具的收到首年经营费用的《收款说明》和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接单》、《经营管理使用合同》(原件)前来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同意在与资产所属单位签订《资产交接单》后*个工作日内,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本项目标的以现状进行公开征集经营管理单位,大连产权交易所对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充分了解标的情况,请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办理意向经营登记前对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经营管理单位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经营管理单位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经营管理使用合同、拒付首年经营费用、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经营意向或退还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资产所属单位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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