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张万利保管不善,将剑权字第****号、国用****第****号动产权使用证书遗失,不动产坐落于剑阁县元山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张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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