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锅炉有限公司债权人:
《德州锅炉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年*月**日经第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年*月*日经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鲁****破*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该破产财产按照法定分配顺序作如下分配:*.破产费用*******.**元(包括:本案诉讼费用******元;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元;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元;管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元;其他必要费用:******元;预留破产费用******.**元);*.共益债务******.**元(包括:劳动报酬******.**元;社会保险费用******.**元;生产电费******.**元;锅炉公司场地租赁费*****.**元;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价款****.**元;其他费用****元);*.职工债权********.**元,清偿率***%;*.社会保险费用*******.**元,清偿率**.**%;税收债权******.**,清偿率**.**%;*.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清偿率*%。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实施转账支付。
本公告发布前,锅炉公司对外债权还未处置完毕,待处置完毕后管理人将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规定继续分配;社保权益依法处理。
管理人将于****年*月*日起实施分配,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德州锅炉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