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0627破4号关于暂停办理镇雄县沙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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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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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办理镇雄县沙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的通知

关于暂停办理镇雄县沙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的

通知

(****)沙湾破管字第**

镇雄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云****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申请人镇雄县沙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沙湾煤矿”)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云*****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担任镇雄县沙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管理人进场后依法开展债务人财产、证照资料交接工作。但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接,其均表示拒绝移交沙湾煤矿相关证照资料、印章。后续管理人将继续要求相关人员移交证照资料、印章,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为此,在沙湾煤矿破产期间,若出现他人以沙湾煤矿相关证照、印件材料到贵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请贵单位暂停办理为谢,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或镇雄县人民法院。待管理人接管沙湾煤矿证照、印章时,管理人将书面告知贵单位。

特此通知

镇雄县沙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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