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公务用车购置改装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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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内容
项目名称: |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公务用车购置改装项目 |
项目编号: |
包采磋〔****〕****号 |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
DSZC-HW-*******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公告类型: |
采购更正公告 |
首次公告日期: |
****年**月**日 **:** |
开标时间: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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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正内容
各投标单位:我公司于****年**月**日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公务用车购置改装项目"招标公告,现将原公告所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变更为****年**月**日下午**:** 于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包头市政务大厅三楼第二开标室递交投标文件,其他公告内容不变。特此通知!望各投标单位周知。 |
附件: |
公告变更.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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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
单位地址: |
包头市固阳县 |
联系人: |
冀楠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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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 |
内蒙古鼎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单位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号文化创意园-A****室 |
联系人: |
丁剑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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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内蒙古鼎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