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禾丰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始阳镇凤阳大道***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何炳佐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何炳佐
联系电话:***********
地 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梁平路*#
邮编:******
被投诉人 :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奥特莱斯南塔**楼
邮编:******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西藏金慧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桑珠林村三组(桑珠林大自然度假村对面)
邮编:******
联系人:张怀阳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三江源国家公园唐北区域****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国家公园)资金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GZFCG****-*****
包号:/
采购人名称:安多县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名称: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 *:投标核心产品有机肥的品牌、规格型号无既是对招标要求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也是影响相同产品和品牌评审的情形,都属于投标无效的情况。
投诉事项 *:投标产品有机肥的制造商泾源县瑞生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宁夏固原市泾源县大湾乡武坪,产地应为“宁夏固原市”,但中标人填写的有机肥产地为“西藏”,如不是委托生产的情况此为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 *:另外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核心产品(有机肥料)的生产厂家授权书、提供本次所投核心产品(有机肥料)生产厂家****年的检验报告(注:检验报告含二层意思:*、本次所投有机肥产品的。*、以生产厂家名义送检或抽检出具的。),如生产厂家授权书和检验报告中未体现有西藏受托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需要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沙化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冰川封禁保护、湿地资源保护、重点野生动物分布区生态保护试点建设、巡护能力提升这*大部分,每个建设内容的侧重点和主要标的不一样……
请求:*.取消中标公司中标资格。
*.代理机构依法公开我方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
*.依法顺延至第二中标候选人即我公司中标
四、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我局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对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关于“三江源国家公园唐北区域****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国家公园)资金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招投标事项的投诉材料,将材料递送至安多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处进行核实工作。根据****年**月**日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书》,我局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下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根据“三江源国家公园唐北区域****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国家公园)资金项目”中西藏金慧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的厂家授权书及检测报告、分项报价表和评审专家组分项打分表等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同时因投诉事项内容涉及《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规定部分内容,我局对中标公司所供产品外包装等证据进行取证,投诉事项不属实。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 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虚假应标的定义与表现规定内容;
依据西藏金慧智农牧科技公司投标文件中《产品代理授权书》《检验报告》(核心产品生产厂家****年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外包装照片等投标文件和佐证材料,未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等相关规定情况;
依据评审专家组对三家投标公司的商务评分、技术评分和报价评分各分项评分表和评分汇总表进行查阅,未发现产地标注为“西藏”影响评审得分的情况。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一、投诉人四川禾丰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二、投诉人四川禾丰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关于产地标注错误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另投诉事项*其余部分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安多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