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辽宁省 | 营口市
发布时间:12月23日
项目编号:JH24-210000-76197
预算金额:95万元
标书获取截止时间:2024-12-30
投标截止时间:2025-01-07
开标时间:2025-01-07
项目名称: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联系方式
0417********
联系人:未*
单位: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招标人
0417********
联系人:未*
单位: 辽宁金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完整信息请
正文内容
项目概况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年**月**日 **时**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
项目名称: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查看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采购,包括大米、食用油、面粉、肉类、水产类、蔬菜、水果、调料、蛋类、乳制品、豆制品、其它半成品等。(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年,中标供应商服务完全满足采购人要求,在财政预算保证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中标供应商续签下一年合同,总服务期不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已落实,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年**月**日 **时**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年**月**日 **时**分(北京时间)
地点: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参加辽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号)。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投标人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应准确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如因填写错误导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及时联系投标人,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因投标人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数字认证证书进行解密电子文件,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限为**分钟,同时供应商应自行准备电子设备并对电子设备进行调试,避免影响开评标活动。(*)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等问题影响评审的。出现前款(*)(*)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大街***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金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槐花园里*号楼*号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com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东昌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金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翟瑀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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