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常学、吕惠娟、李秀龙、董广先、闫春平、翟桂芝、米自来: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张霞的申请,****年**月*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河南帮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鹿邑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指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帮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你们作为河南帮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至管理人执行职务终止之日止,应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并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财产权利(动产、不动产、债权等)凭证;
*.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
*.告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接受询问,如实陈述于案件相关的事实。
*.配合管理人工作,完成管理人交办事项;
*.缴纳全部认缴出资款,并提供缴纳出资款的证明材料;
*.承担人民法院、管理人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并请你们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不得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
*.不得抽逃出资,不得非法侵占公司财产,不得致使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不得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对涉及债务人的财产及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不得继续经营公司业务,处理公司资产,不得收取公司营利所得等。
为河南帮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顺利开展,现通知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移交河南帮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等相关材料。
若你们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拒不向管理人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工序资料,清算中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作为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
河南帮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附:
管理人办公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西段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郑世伟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