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公开日期: | ****-**-** | ||
标题: | 关于对《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 | 终止时间: | ****-**-** | 来源: |
为加强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水平,提高工程管理效率,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健康发展,经广泛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公众认真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襄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馈意见时间截止为****年*月**日。
联系人:王雪丽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com
附件:*.《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征求意见表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年*月**日
附件*
《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水平,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投资效益,由市住新局牵头,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本《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工程总承包制度的推广应用,襄阳市经过实践,已经完成了一定数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对加快建筑业改革发展和转型升级,增强建筑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了积极引导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了一些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及投资管理问题。为了总结经验,由市住新局牵头,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调研、开展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摸排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起草了《办法》,旨在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式应用合理、运作规范,进而全面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综合效益。
二、起草主要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号)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号)
(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鄂建设规〔****〕*号)
(四)《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襄政发〔****〕**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项目决策流程、招投标活动、投资控制、过程监管、参建单位主体责任等,全文共六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对工程总承包的定义、《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决策流程,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范围、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情形、论证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可行性及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活动,对招标条件及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承包人的资格等进行了要求;
第四章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控制,对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确定、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优化设计、预算编制和评审时间、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类型、风险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工程总承包项目过程监管,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强化工程变更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
附件*
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水平,提高工程管理效率,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健康发展,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号)、《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襄政发〔****〕**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决策流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以下情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
*.建设内容等前期条件不明确、技术方案不成熟、规划指标未明确的工程项目;
*.个性化要求较高、类似项目经验指标较少、情况较复杂、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
*.发包人未编制“发包人要求”或该要求无法实现工程建设目标;
*.非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
*.其他不具备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 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发包前组织专家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可行性及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论证,论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重要材料设备的规格、材质、品牌档次、质量标准等内容是否明晰,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时间节点以及施工关键节点工期是否明确。通过论证的,将其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总承包项目招标,原则上应一次性全部完成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招标前期准备,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价格形式及调整、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违约责任等内容。鼓励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一次性招标,由同一家勘察单位负责完成。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参与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总承包发包要求,以初步设计为依据,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发布概算清单。招标控制价应参照国家、省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造价指数指标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得直接以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或估算、概算下浮)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人公开已完成并获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成果的,上述单位可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控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的总体计划,结合前期准备情况、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等,参考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经验、定额工期或经专家论证评估等方式确定项目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送审查机构审查前应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包括结构、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优化。优化内容应以初步设计为依据,不得改变发包人要求、不得影响安全质量且符合施工图审查要求。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限额设计条款,要求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项目总造价、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造价未经批准均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核定的概算造价。鼓励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设计、采购和施工进行全流程管理和投资管控。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完成时间及违约措施,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的,建设单位要及时依据合同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并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施工图设计和审查、预算编制和评审未完成前,项目设计经费、施工经费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严格按照《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严禁先实施再申请。建设项目存在降低质量标准、未按图施工或工程甩项情况的,进行概算一致性审查时不得进行正负变更相抵,结算时在总造价中据实扣减。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总价合同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工程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基准日期以投标截止日前**天为材料调差基准日期。
第五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 严禁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分包内容并对分包工程合法性负责。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落实现场管理责任,强化人员、资金和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的日常跟踪管理,严防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失察失管。未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分包行为,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强化工程变更管理,严肃超概惩戒问责。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的工程变更,由擅自决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擅自变更或因擅自变更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先分析原因、划清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问责到位后再启动变更审批程序及概算调整。
第六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对建设项目负总责,督促总承包单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动态监控合同执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履约不到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依据合同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并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项目招标条件不成熟而盲目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标后因调整设计方案等影响合同签订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造成项目投资限额不再适用,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开工、工期延误或投资增加的,按照《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惩戒问责。
第十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代建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与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代建单位对项目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将其列入失信惩戒对象,依法限制其参与代建活动,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投资。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安全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并加强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到项目现场开展工作。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作业监督,见证勘察单位勘察现场;设计单位应依照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监理单位应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资金控制、进度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及概算控制责任。造价咨询单位开展预算审核业务时,应将施工图和预算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一致性审查,确保初步设计控制施工图设计,概算控制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