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区域 | 口东镇/石各庄村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石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联系地址 |
转出方式 | 发包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项目名称 | 宝坻区口东镇石各庄村**.**亩鱼池经营权 | ||
挂牌价格 | ****.***元/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竞价成功者需要交纳承包押金*****元(一押到底),并于竞价成功三日内付清,承包期满无违约退还,该资金产生的利息归石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 *、该承包坑塘尚有原承包户所种植的树木、房屋、养殖设施和禽畜,石各庄村委会目前已经和原承包方经法院判决就地上物处置事宜达成一致。如果原承包方竞价成功,则由原承包方继续经营地上物不在清除,并按照新签合同执行。如果其他人竞价成功,七日内就地上物与新承包方达成协议并做好交接工作,如期满原承包方未与新承包方达成协议,原承包方自愿在期满后七日内将地上物拆除清理完毕。如果原承包方不履行上述承诺,石各庄村委会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由原承包方承担。 *、承包期内,该坑塘仅可作水产养殖使用,承包方可视情况进行调整优化,但禁止在坑塘周围新增种植树木和从事禽畜养殖,一旦违约石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承包费和承包押金。 *、承包期间,石各庄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有权监督承包方按合同约定依法利用和保护该承包坑塘以及周边土地;有权在本合同到期后收回该坑塘及周边土地。 *、承包期间,该坑塘使用的水、电、房屋等设施由承包方自行解决,但必须通过石各庄村股份合作经济同意并签订协议,方可设置,否则石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终止合同,剩余承包费及承包押金不退,违约设置的设施归石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由石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处置。 *、承包期间,禁止承包方买卖土方、私自扩大坑塘水面。在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保护和合理利用坑塘,不得破坏该坑塘及周边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撂荒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坑塘用途、不得给周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承包期间,如遇国家征地、占地,承包方必须无条件交出所承包坑塘,石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退还剩余年限相应承包费。征地费或占地费及属于村集体财产的补偿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于承包方的地上物补偿归承包方所有,补偿、赔偿方式及金额必须按照国家补偿、赔偿标准获得,且需将对应征收、占用坑塘无条件归还给发包方。 *、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人员伤亡等,造成承包方的人、物损失,由承包方自负,与石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无关。 *、承包期间该发包地块范围内涉及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坑塘承包合同期满,承包方应完在合同期满内完成净坑和清除地上物,否则承包押金不退,坑塘内水产养殖物和地上物(包括树木、房屋、养殖设施和禽畜等)归石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由石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处置。 **、承包方若转包,需提前**天向石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报备,并经石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方可转包,并将转包合同(协议)原件交村委会一份,未经石各庄村经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私自转包,石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终止合同,剩余承包费和履约保证金不退。 **、如承包方中途违约,合同终止并在七日内完成净坑和清除地上物,剩余承包费和履约保证金不退,归石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同时承包方还要承担石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追究承包方违约责任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交通食宿费等。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石各庄村村民公开竞价。(石各庄村村民需年满**周岁以上、**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需提供身份认证承诺书) | ||
转出用途 | 水产养殖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阶梯价 | *** | ||
挂牌期 | * | ||
价款划入账号 |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