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 ** 月 ** 日,本院根据债权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武汉品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 年 * 月 ** 日指定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所担任武汉品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依法适用简化审理方式。武汉品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相关债权证明材料。管理人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汉街总部国际 C 座**楼;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罗云菲***********。逾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武汉品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尽快向管理人移交,接受询问、配合清算工作。武汉品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 年 * 月 ** 日 ** 时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