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公告
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的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违章情况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规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法院划扣并产生其他司法处罚等后果,请理性参拍!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碾子山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齐齐哈尔天久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厂房配电室内的设备罗茨鼓风机(型号MJL***A,两套),罗茨鼓风机(型号MJL***B,一套),储气罐(**立,一个),PSA变压吸附制氮设备(型号KNA-***,一套),离心通风机(型号*-**-*C,一套),烟囱(直径**CM,高**米,一个)。
评估总价格:罗茨鼓风机(型号MJL***A,两套)*****.**元,罗茨鼓风机(型号MJL***B,一套)****.**元,储气罐(**立,一个)*****.**元,PSA变压吸附制氮设备(型号KNA-***,一套)******.**元,离心通风机(型号*-**-*C,一套)****.**元,烟囱(直径**CM,高**米,一个)*****.**元。
起拍价:罗茨鼓风机(型号MJL***A,两套)*****.**元,罗茨鼓风机(型号MJL***B,一套)****.**元,储气罐(**立,一个)*****.**元,PSA变压吸附制氮设备(型号KNA-***,一套)*****.**元,离心通风机(型号*-**-*C,一套)****.**元,烟囱(直径**CM,高**米,一个)****.**元,作为起拍价拍卖。
保证金:分别为罗茨鼓风机(型号MJL***A,两套)****.**元,罗茨鼓风机(型号MJL***B,一套)***.**元,储气罐(**立,一个)****.**元,PSA变压吸附制氮设备(型号KNA-***,一套)*****.**元,离心通风机(型号*-**-*C,一套)****.**元,烟囱(直径**CM,高**米,一个)****.**元。增价幅度每次***.**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时止接受咨询(节假日休息),有意竞买者请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安排看样。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碾子山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本次拍卖以标的物的实物现状进行拍卖和移交,本院不承担本标的房产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本拍卖标的实物现状、权属、瑕疵等情况已了解并确认,责任自负。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拍卖余款在****年*月*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碾子山支行,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本标的物的承租人在同等价格下,依法享有优先竞买权,承租人如行使优先竞买权,应在****年**月**日前,向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主张优先竞买权。优先竞买权人、承租人应向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及身份资料,经法院确认享有优先竞买权后,方可在网上竞价。逾期向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资料,导致在网上竞价中无法行使优先竞买权的,责任自负。逾期未向本院提交优先竞买权申请资料的,视为放弃本次拍卖优先竞买权。
十二、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拍卖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等全部资料。
十三、法院咨询电话:****-******* ,*********** 联系人:姚志强
监督电话:****-*******。
本院联系地址: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