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拍卖位于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号汇嘉·瑞景园*-*-****室及阁楼的公告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号汇嘉·瑞景园*-*-****室及阁楼。
起拍价:*******.**元,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元及其整倍数。
拍卖标的物基本情况:
序号 |
项目 |
正房建筑面积(m²) |
结构 |
用途 |
所在层/总层数 |
详细状况 |
* |
*-*-**** |
***.** |
钢混 |
住宅 |
**/**层 |
带阁楼,室内毛坯原房。 |
建筑物基本状况:依据委托书及查档证明并结合现场查勘,拍卖标的所在楼为高层住宅楼,房屋为钢混结构,总层数为**层,规划用途为住宅,外墙涂料,断桥隔热中空窗,内部错层结构,走廊铺瓷砖,两梯两户,消防楼梯为水泥,铁艺扶手。水、电、暖、气等公共配套设施齐全。
评估参考总价格为:*******元。
更多详情见评估报告!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及可能存在的欠费均依法承担。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开拍前*天接受咨询,有意者请自行去看样,法院无统一安排。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
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有意参与竞拍者请自行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竞拍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含商办类)的相关要求,如因竞买人不符合相关购买资格而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的,相应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凡是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均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买受人需向法院提供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法院方可出具成交裁定书。
*.该房屋过户及交付买受人后,物业交接手续、户口迁入迁出等其他事项不属于法院处置该房产的处理事项,买受人应自行协调或处理。
六、其他相关条件:竞买人须承诺,自行承担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风险。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本院联系。
八、竞买人资格条件:
*.竞买人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竞买人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年**月**日**时前缴纳至法院指定帐户,并在银行进账联用途栏注明“(****)鲁****执恢***号拍卖余款”。
*、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账号:************************
开户联行号:************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
十三、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刘法官):****-*******
联系地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东街****号。
司法辅助机构及拍卖流程咨询:***********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淘宝技术咨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