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申报主体渌口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时,对株洲吉****公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二、负责债权申报的登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渌口人民法院的裁定,本管理人是负责本次破产清算中接受债权申报等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通知的申报期限、具体地点、联系方式及相关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向除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如人民法院等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