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山西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晋**破**号决定书,指定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为山西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年*月**日前,向山西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南一条**号正信科技大厦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建忠、王璐瑶;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山西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同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山西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等管理机构成员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工作,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分在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南一条**号正信科技大厦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召开。会议形式包括现场召开、线上召开以及书面召开等,具体以会前通知为准,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山西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