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名称 | 岚皋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 招标项目编号 | E**************** | ||||||||||||
标段名称 | 岚皋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 标段编号 | E****************vtc*** | ||||||||||||
合同甲方 | 岚皋县水利局 | 合同乙方 | 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 | ||||||||||||
合同名称 | 岚皋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 合同签署日期 | ****年*月**日 | ||||||||||||
合同价款 | *.**% | 合同期限 | * | ||||||||||||
其他信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 岚皋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工程地点 : 岚皋县 合同编号 : 设计证书等级 : 水利行业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甲级 发 包 人 : 岚皋县水利局 设 计 人 : 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 签订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行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岚皋县水利局 设计人: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岚皋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工程地点为岚皋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中标文件;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及规范。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但如有含义不清或相互矛盾处,以下列文件顺序在前者为准。 *.*中标通知书 *.*合同书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阶段、建设内容及规模(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项目名称:岚皋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 建设内容、规模:新建和改造水厂**座、净水设备*套;新建和改造取水口、沉沙池、蓄水池;敷设输配水管道,安装智能水表,建立智慧水务管理系统。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本工程所需的相关社会、经济、材料价等相关资料。 *、设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签订合同之日**日内提交。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设计人按照发包人的相关要求按时提交岚皋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概算、图册及施工图设计纸质资料*套,电子版*份。 第七条 费用 根据中标通知书,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率投标报价(费率)*.**%。最终结算价款=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投标报价(费率)。 注:“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以本项目“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为准。
第八条 支付方式 *.*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且专项资金下达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 *.*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且工程完工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阶段后续服务全部结束,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 第九条 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设计费,收到设计费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设计费,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已经完成的施工图阶段图纸设计费用。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设计人责任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 当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付费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六 份,每份 * 页。发包人 三 份,设计人 三 份。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发包人(盖章): 岚皋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住 所:岚皋县城关镇文化广场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 账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设计人(盖章): 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住 所:西安市莲湖路***号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农行西安莲湖路中段支行 账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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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勘察设计合同).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