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 浙 **** 破 ** 号、
(****) 浙 **** 破 ** 号
本院分别裁定受理杭州飞黄包装有限公司、 杭州原之初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 均已指定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年 * 月 ** 日, 本院根据杭州飞黄包装有限公司、 杭州原之初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 裁定杭州飞黄包装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之初包装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杭州飞黄包装有限公司、 杭州原之初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 年 * 月 ** 日前, 向管理人(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 号华润大厦 B 座 **层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联系人: 周律师; 联系电话: ***********)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飞黄包装有限公司、 杭州原之初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 年 * 月 ** 日下午 ** 时 ** 分以网络会议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杭州飞黄包装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之初包
装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网络会议通过钉钉平台会议直播群进行, 现场会议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召开(地点:
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 ** 号友谊社区综合楼 * 号楼)。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
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
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