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纽菲尔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第一次清算组会议公告
香港钮菲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权利承继人: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太仓纽菲尔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作为被申请人的清算组。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日内,向被申请人的清算组(通讯地址:苏州高新区塔园路 *** 号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孟祥虎,联系电话:***********;联系人:苗利龙,联系电话:***********)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应当从公告之日起**日内向被申请人的清算组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向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应清算组的要求做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被申请人的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香港钮菲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太仓纽菲尔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出席债权人会议、清算组会议,但该司已于****年*月**日解散,且清算组未能取得该司及承继人的联系方式,故特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告通知:
太仓纽菲尔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下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
太仓纽菲尔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清算组会议定于****年*月**日下午**:**,在苏州高新区塔园路***号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召开,特此通知。
太仓纽菲尔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