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小时前 | 公 开 人: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洛阳林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的裁定,****年*月*日,经公开选品程序,本院作出(****)豫 **** 破**-*号决定书指定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担任洛阳林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袁晓晖为管理人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洛阳林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年*月*日**时前向洛阳林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洛阳市偃师区上海国际商贸城E*幢**楼****室;联系人及电话:鲍强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方案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洛阳林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洛阳林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下午**时**分在本院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另须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