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 **:** 来源: 【打印】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柳梧人民派出法庭采购项目 | ||
品目 |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运营服务/其他运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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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拉萨市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 | ||
行政区域 | 拉萨市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预算金额 |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费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拉萨市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 | ||
采购单位地址 | 柳梧新区管委会柳梧大厦察古大道**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李先生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拉萨市柳梧新区香格里拉大道*号财富广场二期一栋三楼**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费先生 ***********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拉萨市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
项目名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柳梧人民派出法庭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互联网法庭、语音识别、智慧庭审等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西藏全区人民法院与华宇从****年开始,有*年的合作历史,全区法院包括柳梧人民派出法庭正在使用的办案系统、COCALL、内网系统、西藏移动微法院等都是与华宇合作建设的。系统中有不少针对拉萨两级人民法院包括柳梧人民派出法庭的需求进行单一的调试和配置,这些系统还将继续使用并与科技法庭项目配套兼容。
*、此次柳梧人民派出法庭智慧法庭与互联网法庭的建设项目,要在原有的应用系统基础上,进行升级、融合和扩充,而并不是全新重建。此次在现有系统基础上,继续选择华宇的产品可保证已有的庭审应用系统数据与办案应用系统无缝对接,保证历史数据的延续性和前期投资的有效,从而避免系统的重复建设,导致固定资产流失,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和人员培训成本的重复投入。
*、从科技法庭的建设原则、功能要求、技术指标方面考虑,华宇的科技法庭,符合****年最高院下发《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试行)》、****年最高院下发《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基本要求》、****年最高法院下发《人民法院远程视频讯问室技术建设规范》和《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符合****年最高院下发《科技法庭信息化建设指南》、符合****年最高院下发《FYB_T_*****-****科技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同时华宇也是参与这些标准规划的制定,符合当前院里信息化水平和补齐硬件短板工作需要。
*、便于更好的满足柳梧人民派出法庭庭审公开数据上报要求方面考虑,科技法庭系统需要基于我院现有办案系统升级对接上报数据,并配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完成庭审公开案件数据上报,确保汇聚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数据全面、及时、准确以及对比结果一致。上述建设工作所涉及的办案系统、大数据管理平台为华宇研发建设。如果由其他公司建设将导致我院统计标准和计算口径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一致,造成统计数据不能按时上报、无法完成“司法数据公开”的要求。
*、从保证系统延续性,促进财政成本节约方面考虑,华宇作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案系统、电子诉讼平台及相关周边应用软件系统的原厂商,具备完整的法院信息化解决方案,尤其是在审判业务应用软件方面,覆盖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司法公开、司法人事、司法协同等几大业务领域,采用华宇公司科技法庭系统,可以便于更快的开展信息化建设,更好的满足最高法院信息化建设要求和法院审判业务实际需要。若采用其他公司进行建设,会产生大量的数据迁移、多系统对接等二次开发工作,极大增加项目建设成本。现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号院*号楼**层C****、C****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采购代理机构。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
联系人:拉萨市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柳梧新区管委会柳梧大厦察古大道**号
联系方式:李先生 ****-*******
*.财政部门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地 址:拉萨市柳梧新区香格里拉大道*号财富广场二期一栋三楼**号
联系方式:费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