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八门城镇张头窝村43亩鱼池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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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2
项目名称:宝坻区八门城镇张头窝村43亩鱼池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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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项目发布区域
发布区域 张头窝村
转出方信息
转出方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张头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类型 集体
联系地址
转出信息
转出方式 发包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项目名称 宝坻区八门城镇张头窝村**亩鱼池经营权
挂牌价格 ******.**元(总价) 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发包方将村鱼池发包给承包方经营管理,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对承包鱼池的管理使用。承包方如需对鱼池施工,须事先向发包方申报整理实施方案,经发包方的书面同意后,并在发包方监督下施工。 *、在合同期内,只允许搞水产养殖,不准取土卖土,不准有对承包时鱼池现状有破坏的施工,承包期满后按承包时原貌归还发包方。否则,合同自动终止,收回鱼池不退承包费,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合同期内,承包方不准建永久性的建筑、不准植树、不准卖土等破坏鱼池及堤埝的行为,一经发现,合同自动终止,收回鱼池不退承包费,并有权另行发包,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河防相关部门规划河道征用等,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鱼池。征用方对鱼池当年的损失如有补偿,补偿费归承包方所有,征地补偿费归发包方。发包方只退回承包方承包期内所被征鱼池未到期部分的承包费(按日计算不计息),因鱼池征用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对河道施工,承包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施工方施工,不得阻扰。如施工方对鱼池当年经营损失有补偿,补偿归承包方。如无补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不退承包费,不延长鱼池承包年限。 *、在合同期内,如遇村庄规划坑塘养护和治理以及周边环境清理等工程,承包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施工方施工,不得阻扰。因施工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不退承包费,不延长鱼池承包年限。坑塘治理期间不得干涉施工,否则发包方有权收回所发包鱼池终止合同。 *、在合同期内,鱼池内的所有设施、水、电均由承包方自行解决,费用全部由承包方自己承担。承包方与周边所发生的纠纷,全部由承包方解决,发包方不负责协调、解决,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期满承包方必须将承包鱼池按经营时的现状交付发包方,不许再动,且一并将鱼池内的配套设施及建筑拆除,否则,发包方有权处理设 施和建筑,造成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并有权另行发包。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临时使用老村,村南东西长大坑(原小河子)和蓟运河西堤防洪墙堤角下东起紧挨堤角的南北两个坑不在发包范围内,只准临时占用,所有权归村委会。须无条件服从村委会安排。 **、在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延长承包年限。 **、在合同期内,如上级部门收取水费,由承包方承担,并且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配置增氧机。 **、在合同期内,如造成人身伤亡等事故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合同期内,鱼池四周的道路属村集体所有,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否则,合同自动终止,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合同期内,鱼池内的所有设施设备、水、电均由承包方自行解决,费用全部由承包方自己承担。鱼池内向题和与周边所发生的纠纷,全部由承包方解决。发包方不负责协调、解决,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期满承包方必须将承包鱼池按经营时的现状交付发包方,不许再动,且一并将鱼池内的配套设施及建筑拆除,否则发包方有权处理设施和建筑,造成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并有权另行发包。 **、靠近蓟运河西堤堤角下南起的两个坑,管辖权属于张头窝村委会,这两个坑只准许临时使用,不允许放增氧机,如果国家征用,需无条件交回。 **、交易亩数以挂牌数为准。 **、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用(如鉴证费、评估费等)由承包方承担。
受让方条件 对本村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开发(如为本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认证承诺书)
转出用途 渔业
是否缴纳保证金
缴纳形式 电汇 交易保证金(元)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信息发布终结
土地性质 家庭承包地
交易方式 阶梯竞价
阶梯价 ***
挂牌期 *
价款划入账号 ************************
账户名称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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