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皖****破*号
****年*月**日,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天下福酒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鉴于安徽天下福酒业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有挽救的可能性,且债权人安徽荣汇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申请对安徽天下福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故受理安徽荣汇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安徽天下福酒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通过竞争方式结合当事人的推荐确认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天下福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