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四小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南侧96亩7号养鱼池出租项目
其它公告
天津市 | 静海区 发布时间:2023-04-24
项目名称: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四小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南侧96亩7号养鱼池出租项目
项目发布区域
转出方信息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四小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联系地址 |
|
转出信息
转出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项目名称 |
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四小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南侧**亩*号养鱼池出租项目 |
挂牌价格 |
***.**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原承租方王春波具有优先受让权,已表示行使场内优先受让权。 *、本项目标的面积**亩,本次整体出租,原承租方 王春波 ,在上一任承租期间,兴建 房屋及安装变压器 ,详见公告中新增设施建设明细表,原承租方在承包期内用于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由双方进行协商或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新承包户对原承包户进行合理作价,中标后双方如出现协商不清事项及争议,可自行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审理。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可去项目现场进行查勘,一旦报名即视为了解并接受标的及配套设施设备现状,对标的及配套设施设备现状无异议。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在未经得转出方同意允许后不得对该标的进行拆改及在项目周边私搭乱建,如有此类行为后果承租方自行负责。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标的,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违法活动,一旦因违法违规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负责,与村委会无关。 *、标的承租期间若遇政府拆迁或征收,承租方与村委会的租赁关系随即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照市区的相关规定分配政府补偿款。 *、此次交易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产生的交易鉴证费由承租方缴纳(收费标准参见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官网)。竞价保证金,竞得者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折抵为合同首期租金和保证金的一部分,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剩余部分退还竞得者(不计息);未竞得者自竞价结束*个工作日内原数原路退回。 请意向报名人认真阅读转出要求,认可并具备要求条件后再行报名,一旦报名即视为接受,在交易过程中如因转出要求原因产生的纠纷转出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承租人以转出条件原因为借口不与转出方签订合同的行为视同承租人违约,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农交所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划归转出方所有,该资产由转出方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 特别提示:根据民法典七百三十四条规定,本项目原承租人王春波具有优先承租权(即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并已提出行使场内优先权,因此在本项目报名及竞价过程中按以下情形处理:(*)除原承租人外,无人报名参与该项目竞价的,原承租人即以标的底价成为最终受让方。(*)除原承租人外,有人报名参与该项目竞价的,由普通意向方(即除原承租人以外的报名人)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个普通意向受让方报名,普通意向受让方报价一次;*个及以上普通意向受让方报名,普通意向受让方竞价后,竞价结果最高价的普通意向受让方可以再报价一次】,产生最终价格,原承租人如认可最终价格并确认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原承租人以该价格成为最终受让方,如原承租人表示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则产生最终价格的普通意向方成为最终受让方。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转出用途 |
渔业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信息发布终结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阶梯价 |
**** |
挂牌期 |
* |
价款划入账号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