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
保障性租赁住房美峰公寓电梯采购及安装 |
招标阶段 |
设备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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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 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 整机性能要求”的第(*)、(*)、(*)、(*)条款内容。 *、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修改为:“/”。 *、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偏差”-“允许,偏差范围:除实质性要求外,其他允许偏差。偏差项数不得超过下述的最高项数。最高项数:*”修改为:“不允许”。 *、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和“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带“★”号条款为强制性条款,不满足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他未带“★”号条款均为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作为否决投标条款。 *、 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本项目的电梯维保应由投标人或投标客梯制造商或投标客梯制造商的分公司或其关联企业(指制造商控股的单位)作为维保机构,且该维保机构必须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内容。 *、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分包”-“不允许”修改为:“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本项目电梯维保内容允许分包,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电梯维保应由投标人或投标客梯制造商或投标客梯制造商的分公司或其关联企业(指制造商控股的单位)作为维保机构,且该维保机构必须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 因本项目收到投标人异议,且异议的处理结果尚未作出正式答复,故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由“****-**-** **:**:**”修改为:“待定”。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时间的均作相应修改。 招标文件原内容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以下无正文) | ||||
招标人: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中融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